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