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班级和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监督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