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标准配备学生生活设施及生管教师、学生食堂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生活管理、食堂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