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安全规范,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防等设施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