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就学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