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