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就学保障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利用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