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健全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复学工作。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