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就学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未成年罪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相关监管机构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