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就学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办学规模和班生额招收学生,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