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就学保障第十一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