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就学保障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烈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对台湾同胞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