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和防疫室建设,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做好养殖户饲养的动物疫苗免疫接种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