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服务机构,由其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动物诊疗机构以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