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一)未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不在有效保护期内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检测,或者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养殖档案相关记录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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