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一)未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不在有效保护期内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检测,或者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三)养殖档案相关记录不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