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