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