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等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