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等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