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犬排泄物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