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犬排泄物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