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养殖户对养殖的动物应当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配合开展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