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易感人群实施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