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的实际,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