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方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