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水平。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