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