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三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