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领导,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科学制定并实施恢复与重建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规范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