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