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