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