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由动员准备状态转入动员实施状态,根据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按时交付订货,并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