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军品生产任务的单位开发、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产品的军民两用兼容程度,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规范社会资源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防保密的要求,对军品科研、生产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