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第五章 省人大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第二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的意见,本着就地就近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如驻地的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可以和州、市、县的人大代表联合编组。年老体弱不便于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可以不参加,每组推选1至2名召集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活动两次,活动情况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汇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