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逾期不恢复原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