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编制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发行,没收出版物,并可以处出版所得两至三倍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