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逾期不恢复原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