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