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对列入潮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所涉及的地理实体,需要进行拆除或者迁移的,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负责拆除或者迁移的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