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住宅区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完成设置;工程分期施工的,应当在每期工程竣工的同时完成设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