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住宅区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完成设置;工程分期施工的,应当在每期工程竣工的同时完成设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