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四)建筑物、住宅区的门号、楼号、单元号、房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