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门楼牌号地名标志的编制、设置,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编定门楼牌号码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临街建筑物交付使用后门楼牌号地名标志缺失的,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补设。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