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本条例第三条第(八)项所列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前款所列南澳县范围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