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第二十条有效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专业设施、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等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