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四条有效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禁止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