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三条有效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地名通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