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五条有效除按规定需由国家、省批准外,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且无需改变的地名命名由区(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地名专项规划尚未确定,或者确需改变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名称的,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