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除按规定需由国家、省批准外,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且无需改变的地名命名由区(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地名专项规划尚未确定,或者确需改变地名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名称的,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