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审后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