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法制委员会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