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24Amende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法制委员会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