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