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