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每3年、各县每2年、各乡(镇)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